【大成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有鑑於國際減塑趨勢及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衝擊,為落實減塑行動,自113年9月1日起金門縣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違反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
環保署為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培養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111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授權地方政府研議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並提報環保署核准後另行發布實施。
環保局透過問卷調查及112年6月9日邀集飲料店業者召開金門縣限用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期程研商會議,在綜整業界意見後,最終訂於113年9月1日起實施,以給予業者足夠之緩衝期。
環保局表示,凡是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都是屬於限制使用對象,本案實施日期尚有1年時間,籲請業者儘速消化庫存塑膠杯,並儘早採用塑膠材質以外之飲料杯,降低生態與環境污染問題。
此外,獺金杯租借服務系統自8月1日起新增昇恆昌好饗咖啡借還處,尚義機場旅遊服務中心借還站遷移至7-ELEVEN金航門市。
環保局呼籲,民眾出門多多自帶環保杯,若忘記攜帶環保杯,可前往借還站借用獺金杯,降低一次性飲料杯產生量,從生活中落實垃圾減量,共同邁向淨零綠生活,讓金門成為「無塑之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