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圖/北區國稅局提供)
【大成報記者羅林/桃園報導】
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災損若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北區國稅局指出,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係參酌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主動協助及輔導4/3日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原則,除於災害發生後迅即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3個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個月),俾轄區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北區國稅局補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114年5月辦理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