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杜忠聰/臺南報導】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新制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以及管制私法人購屋、建立檢舉獎金制度、預售屋買賣契約解約申報登錄等新制於今(112)年7月1日起上路,市長黃偉哲特別指示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加強宣導作業,希冀民眾及相關不動產業者知悉新制內容,避免因不諳法令而觸法情事。
因應新制施行,麻豆地政事務所轄區目前有27個銷售中預售屋建案,為加強第一線銷售人員熟稔新制法令規定以提供民眾正確新知,麻豆地政事務所主動前往各預售屋銷售案場拜訪業者並現場說明宣導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換約轉售等新制措施,目前已完成18個案場宣導,預計於月中前完成轄區各案場宣導作業,並積極於辦公處所設置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提供各項最新不動產交易契約範本、法令文宣及相關諮詢、不定期於官方網站及社群媒體等宣導周知法規新訊,此外,麻豆地政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公布後即利用對地政士及經紀業業務檢查時,向業者說明修法內容,積極服務熱忱獲得高度肯定。
麻豆地政事務所鄭炳源主任說明,為避免投機人士利用人頭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並申報實價登錄後再解除買賣契約,藉由虛假交易哄抬房價情事,平均地權條例新制規定解除預售屋買賣案件應由建商於30日內申報登錄。另外,為阻斷投資客利用先簽約後換約的手法進行預售屋炒作,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地政局陳淑美局長表示, 7月1日起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均將受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另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規定施行前已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者,契約可再為轉售,但在規定施行後,如因換約轉售而取得預售屋契約的第三人(即新的「買受人」),仍必須適用不得讓與或轉售的規定。陳淑美局長最後提醒,炒作不動產行為最高裁罰5000萬元,違反限制換約轉售規定者處新台幣50~300萬元罰鍰,違反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者按戶(棟)處3~15萬元罰鍰,請民眾及業者多加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