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總主筆郭憲鈴專欄)行政院客委會主任委員李永得的無故無端無禮被盤查事件「簡稱無禮盤查事件」正在台灣社會發燒,可能因李永得是民進黨政府部長級人物又是解嚴後第一個突破台灣國民黨政府威權統治限制兩岸人民交流而到中國大陸進行採訪以增進兩岸人民之瞭解進而增進兩岸全面交流之民族英雄人物,因此社會各界對「無禮盤查事件」反應特別激烈,有國民黨威權遺孽胡說八道不知所云之言論者,有媒體工作者客觀表達高見者、其中當然很多「警察依法行事」者,這包括很多高階警官首長主管、法務部長邱太山及台北市長柯文哲,當然還有很多深受國民黨毀憲亂憲高壓統治六十多年罔顧人權迫害的台灣善良人民,如李家同教授說「台灣警察臨檢算是很和善的了」,這些都是國民黨威權亂憲後的後遺症,依照筆者觀點「憲法第一人權優先」。
新北市政府首席副市長侯友宜說「盤查對象不可能百分之百是犯罪者」,所以其他無犯罪者之人權尊嚴與個人時間自由甚至休閒權力就都無辜被警察糟蹋剝奪了,警察對這些無辜被盤查的受害者有一套賠償機制或可申請國家賠償嗎?據警方公佈資料在李永得被無理盤查「熱點」在過去10個月共被盤查五千多人其中查到罪犯419人(含失蹤人口),所以其餘五千多人都被警察消遣娛弄了,這些人的人權就被憲法保障遺失了;警察這種做法就像當年國民黨參謀總長陳誠「寧錯殺一萬人也不遺落一個共產黨人」一樣,這樣濫殺無辜把人人都當壞人之結果自己就變成壞人了,就被共產黨人逐出中國神州大陸了;因為無人願無辜被濫殺,要濫殺人者自己就要負責任,警察要濫盤查路人也是一樣,不能為抓四百多個犯人而犧牲掉五千多位善良人民之人權自由與尊嚴、然後警察完全不負責任,這就是李永得講的「警察國家」-警察統治的國家、可以為抓盜賊就把人人當盜賊。
但台灣不是警察國家,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權應予保障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在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應受憲法之保障都有明文規定;同時大法官釋字535號還有與憲法同等效力之解釋令亦指出警察臨檢實施之手段包括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均屬對人對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穩私權等,應遵守法治國家警察執勤原則,要有法律明確的規範,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從這段釋憲文中可知「要有法律明確之規範」,絕不能讓警察去自由心證、去懷疑,蓋每人之經驗法則學術背景都不盡相同、故各人之自由心證結論亦可能不盡相同,給警察這麼大的權力是非常危險的,若連一位聞名國際的記者出身的資深部長級人物(包括高雄市首席副市長資歷加起來超過十年)、一身文質彬彬之外表的李永得都會被警察視為盜賊嫌疑人而欲加以盤查,那我很擔心我那同鄉國會議長蘇嘉全老弟一付黑臉粗曠模樣一定要時常被警察攔下加以盤查了,所以以後立法院院長隨扈要跟緊一點,千萬別跟丟了害國會議長被權大無比的警察攔下盤查顏面盡掃落地,國會議長丟臉可是全國人民在丟臉的,所以既然當前警察有這麼大的權力那國會的警官隊就要特別注意保護國會議長尊嚴不能盡掃落地;喔喔!想到這裡才知道原來蘇嘉全早有先見之明、所以才娶警官學校畢業的老婆來日夜加強保護以避免警察「脫窗」時常把自己當盜賊盤查;誰說不呢?連李永得這付書生模樣都會被當盜賊盤查,那比李永得兇煞相的人太多了,我看大家都去整容整成馬英九金溥聰樣子、大慨就比較安全了。
所以既然法務部長及台北市長都說警察是依法行事,那這「法」一定有問題,若法規有問題而侵犯到人民權益就應該儘快修正以保障人民之權益;警察不可給太大的自由心證權力,警察權力太大人民的人權保障就會相對縮小,給警察太大權力屆時就會紅包滿天飛,反正他有自由心證大權在握,他看何人不順眼就可上前盤查,不理他還不行還可能被上手銬押到警局移送法辨,國民黨在中國大陸就專門幹這種事,連租界的刑捕房也幹這種事,人民為了安境太平過日就只好猛送紅包求平安,結果政風就大壞了,最後收紅包的租界瓦解了、收紅包的北洋軍閥政府與國民黨貪汙政府全都垮都從中國大陸消失了了,這就是警察權力太大的亡國悲劇結局;這怨不得人,得民則昌、失民則亡;天底下沒人下賤到願讓警察隨便盤查隨便搜身的,所以惡法就趕快改掉(如果警察真的是依法行事的話);一定要依照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財產權、隱私權之規定以及大法官釋字535號文之規定要有明確之規範(不可自由心證),警察才能盤查人民;絕不能在任何公共場所看路人穿拖鞋就要盤查人民,這對勞工階級是很大的階級歧視,警察是要維持治安的不是要來擾亂治安的,所以政府一定要本者「憲法第一、人權優先」之方向來修法,警察也要依照此方向來執法,台灣人民之人權才有保障,台灣警察也才會受到尊敬,OK!(作者郭憲鈴係大成報總主筆、曾任全國營造公會總幹事、現任台灣國策研究會會長)(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