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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地政士」去抓洗錢,萬一沒抓到還要被政府重罰!這樣合理嗎?(地政士林瑞明專欄)
2017-07-05

(地政士林瑞明專欄)《洗錢防制法新修正規定》在2017.6.28正式施行,這次修法把不動產的買賣徹底納入管理,吾人覺得是矯枉過正,再一次顯示政府的無能及立法者的昏聵!台灣的《洗錢防制法》在1996年制定,惟二十年來,犯罪集團的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政府檢調單位在這二十年來都無法防止或制止洗錢的發生,現在把地政士納入防止洗錢的成員就能達到「遏止洗錢」的目的嗎?

地政士為專門辦理不動產相關業務的專門人員,當然兼負社會的責任,也當為社會安定的一員,立法將地政士納入「洗錢防制」的成員是政府對地政士的榮寵,但是,地政士並非檢調單位出身,如何去查核買賣客戶的身份、背景及財力?地政士即使透過實價登錄查詢不動產的區域行情發現不合理,地政士可以當場告訴客戶「這件不動產買賣因為涉嫌洗錢,本人基於地政士權責不能辦理,並將把本案移送調查局洗錢中心」嗎?到時不是被客戶當場斥責,就是被客戶當場痛毆一頓!

吾人不知道政府官員在修正《洗錢防制法》時有沒考量地政士的人身安全?還是認為只要立個法,把『查核洗錢』的責任往外推,或者乾脆立法推給全民,這樣政府將來對於洗錢就可免責嗎?

看看《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五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合理措施辨識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簡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對其加強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試問?地政士有能力查核「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嗎?

其次看看《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八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發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一、客戶屬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公告制裁名單,或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與恐怖主義或恐怖活動有關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試問?地政士有能力查核「客戶是恐怖組織」嗎?

再看看《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九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發現前條各款情事之一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法務部調查局所訂申報書表,並由地政士簽章或不動產經紀業蓋用戳章,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不動產買賣交易未完成者,亦同。…」以及《洗錢防制法新修正規定》第十條規定「…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地政士)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及第三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地政士)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中最可笑的是「不動產買賣交易未完成者」也要向法務部調查局洗錢中心通報!未完成如何知道內情如何去通報?

「地政士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地政士只要能把本業的『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作好,就能作為幫助社會安定的基石!政府何必要一定要地政士去作一些本業外、且不熟悉的雜務呢?萬一雜務沒作好還要被重罰!(撰文者為執業二十年地政士)